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有趣但严肃的话题——宠物龟的选择。你可能觉得养只小龟既可爱又省心,但有些“呆萌”的小龟,可不是你想养就能养的哦!
宠物龟的选择与法律风险
近期,在海珠区少年宫门口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有人在路边兜售陆龟!结果,被“帽子蜀黍”现场抓获!
因为卖了 2 只“呆萌”陆龟,被罚了 1 万元!
案件回顾
王某某在海珠区少年宫门口摆摊卖龟,结果被龙凤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他卖的是 2 只苏卡达陆龟,看起来人畜无害,实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2 的物种,是国家 2 级保护动物!最终,龟被没收,还被罚了 1 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8 条第 1 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52 条第 1 款:违反本法第 2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29 条第 1 款、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式各样的爬宠,龟这类爬宠成了新潮宠物。然而大部分爬宠爱好者却不知道,有些“呆萌”的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未经许可私自饲养,属于违法行为,甚至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请注意!这些名录里的动物及其制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私自出售、购买、饲养: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1、2 级保护野生动物。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附录 2 的野生动物。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禁养龟类警示
你以为只有苏卡达陆龟是“神兽”?天真了!以下这些龟龟,统统“高攀不起”:

豹纹陆龟: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2 物种,自带豹纹皮肤,但养了违法!

赫曼陆龟:同样是附录 2 成员,可爱≠合法!

红腿陆龟:颜色鲜艳?小心罚单更鲜艳!

缅甸陆龟:国家 1 级保护动物,养它?刑啊!
“吸龟”有风险,“入坑”需谨慎!以上这些龟未经许可不能私自出售、购买、饲养。
饲养保护动物自救指南
如居住在海珠区市民发现自己已经饲养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请主动联系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020-89638150)将动物主动上交。
主动上交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规定,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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